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三十四条 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