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综合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为综合执法部门配置车辆、录像器材等执法装备,保障综合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