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三十八条 公安部门对阻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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