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三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应当按照综合执法部门的要求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 违法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综合执法人员可以联系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助。公安部门应当派员及时到达现场并协助综合执法人员执法,对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公安部门应当将其带离现场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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