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成立或者指定专门法庭或者专业审判庭,负责处理综合执法诉讼和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