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四十一条 综合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行政部门查处。 有关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