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四十三条 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提供专业意见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协助通知书之曰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所涉及事项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