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综合执法部门的协作,履行违法行为查处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对于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和环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报给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分析、研究,完善制度建设,运用综合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预防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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