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综合执法协调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部门因管辖或者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协调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