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综合执法工作。其聘请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协助综合执法部门,维护好本单位区域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秩序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