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九条 综合执法部门设立的督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现场纠正不当执法行为,保证和监督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综合执法部门内部的考核和监督办法,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