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和配合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综合执法。 建立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证据、信息联通、执法联动的协作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公安部门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协助和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