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障。不得挪用、挤占街道执法队的人员编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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