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综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当事人六十日内仍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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