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方可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参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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