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 第二十五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危险发生或者控制危害、危险扩大,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补办相关手续。危害、危险解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紧急处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