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能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个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