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 第二十八条 查封、扣押鲜活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经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经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留存证据后销毁。 查封、扣押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