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 第二十四条 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记录当事人的身份和居住信息;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三)收集、调取相关的物证。作为物证的物品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能够反映物品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并予以注明; (四)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录音、拍照、录像,或者制作现场笔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制作笔录应当由当事人、证人和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综合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综合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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