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市政府或者市综合执法部门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标准或者管理办法的,市政府或者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