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