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