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挪用、挤占街道执法队的人员编制的,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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