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立综合执法公众评议制度。 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或者争议大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组成公众评议团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结论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 综合执法公众评议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