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十一条 区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落实完成有关综合执法的具体要求和任务; (二)办理本行政区域内跨街道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市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 (三)指导、检查、监督街道执法队的执法业务,对街道执法队进行业务考评; (四)参加市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的执法活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街道执法队开展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