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十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研究制定全市综合执法的规章制度、管理目标、考核标准和年度工作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 (二)办理全市跨区案件,重大或者复杂案件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 (三)指导、检查、监督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对区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考核。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四)加强综合执法部门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综合执法人员素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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