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十二条 街道执法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 (二)配合、协助市、区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的综合执法活动; (三)依法处理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 (四)办理区综合执法部门交办的案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