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十四条 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就综合执法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在火车站、机场、保税区等区域开展综合执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