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部门)是综合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综合执法。 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街道执法队)以区综合执法部门的名义开展综合执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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