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教育、文化、建设、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督、交通及其他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