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