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人。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市社保机构应当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失业保险金,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支付失业保险金之月起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