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其所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本金分别退还参保单位和个人,利息记入失业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失业保险待遇予以追回。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按照违规参保人数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分别处以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分别处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罚款。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对违规参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负连带责任。 市社保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