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 (一)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二)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