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实行向下浮动的浮动费率制度,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 失业保险费征收费率浮动的具体幅度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与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由市社保机构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