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工作不进行适当调整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批评,责令其纠正;因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辞退的,应当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拒不履行的,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责令其对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支付20000元以上补偿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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