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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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基金会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不同等级的奖金奖励。奖金的等级、适用条件及审批权 限由基金会理...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事迹突出、贡献较大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以下表彰和奖励: ...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获得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升学、入伍、就业、住房、晋升工资...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并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申报有关部门批准。 被依法批准为烈士的,...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依法设立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基层组织可以按本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人民银行、公安、民政、卫生、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但被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或者公民人身权利的...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 4. ...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基金会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基金会举荐见义勇为...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丧葬费,依法由加害人承担,但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基金会受理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派员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优先抢救和治疗,不得推诿或者拒绝。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见义勇为行为没有被确认的,行为人或者举荐人可以向基金会申请复议。 基金会对复议申请应当认真...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方式先行支付: 一、见义勇为人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有用人单位的,由该...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残废等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确认; 其他人员由民政...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金或者致残人员的慰问金,属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分别...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而不能在本市原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调整,并不得因此终止劳动合...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大案的见义勇为人员不宜公开的,基金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由基金会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筹集。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的...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基金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国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捐赠; 二、海外...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基金应当在增值额度内开支使用,确需超出。增值额度开支的,应当经基金会的理事会全体会议批...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基金应当以储蓄、购买债券和国家允许的其他安全方式增值。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人民银行、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基金收支报表。 6....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扣减见义勇为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市劳...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工作不进行适当调整的,市劳动行政...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举报犯罪、追捕逃犯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保密而不保密,或者对需...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筹集基金的,由市人民银行责令其停止非法筹集活动,没...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基金挪作他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并对基金会主要...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按法定方式投资增值,或者在投资过程中,因失职而使基金受到损失...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定期向人民银行、民政部门报送基金收支报表的,由人民银行、民...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