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依法设立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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