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依法设立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