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并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申报有关部门批准。 被依法批准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烈属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