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基层组织可以按本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