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获得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升学、入伍、就业、住房、晋升工资、入户等方面的优先权。 获得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的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