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事迹突出、贡献较大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以下表彰和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晋升工资; 四、记功; 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前款表彰和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 上述表彰和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呈报;其他人员,由基金会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