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基金会受理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派员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材料。对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基金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调查核实的材料应当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证明。属于第六条第四项行为的,调查核实材料应当由法定主管机关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