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丧葬费,依法由加害人承担,但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 先行支付单位依法享有对加害人的追偿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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