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见义勇为行为没有被确认的,行为人或者举荐人可以向基金会申请复议。 基金会对复议申请应当认真研究,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3. 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