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金或者致残人员的慰问金,属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分别由民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其他人员由基金会一次性定额发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