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扣减见义勇为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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