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