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保育教育场所和配置的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不符合相关规定,妨害学前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时足额发放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的;
(四)发布虚假办学信息的;
(五)普惠性幼儿园在招生、编班时对学前儿童进行考试、测评的;
(六)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开展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的;
(七)擅自给学龄前儿童用药或者擅自组织学龄前儿童进行群体性用药的;
(八)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对学前儿童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举办商业活动,设置商业广告,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的;
(十)违规收取费用,克扣、挪用或者侵占学前儿童伙食费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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