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6-30 共 7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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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高标准办好优质均衡的学前教育,实现幼有善育,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实施的学前教育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社会...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权益最大化,遵循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前儿童健康快乐...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区人民政府履行学前教育发展主体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本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教育部门主管全市学前教育,统筹管理、协调指导各区学前教育工作。区教育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学前教育。 机构编制、发展...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和教育儿童的责任,营造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依法履行学前教育共育职责,为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营造友好的社会环境。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九条 学前儿童依法享有生命安全和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平等接受教育、休息、游戏、娱乐、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条 学前教育应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前儿童的下列素养与基本能力,促进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一)孝...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通过保教费补贴、生活补贴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特殊需要儿童、...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三条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教育观念,掌握科学育儿方法,注重言传身教,加强亲子陪伴,切实履行学...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幼儿园建设。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五条 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人口动态变化趋势、幼儿园及其托班学位需求和现有幼儿园机构数量、结构及分布...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六条 幼儿园包括普惠性幼儿园和非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公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全市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公共服务配...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应当设立为普惠性幼儿园,其中政府产权幼儿园应当设立为公办幼儿园。 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应当与...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九条 未规划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或者规划不足的已建成居住区,以及没有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其他居住区,所在区人民政...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园舍、附属设施及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园舍建筑应当相对独立。 幼儿园的建筑及其设施、设...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标准的拟任园长、教师、保育员、卫...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 设立民办幼儿园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还应当依法向所在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 民办幼...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增设园区或者办园点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手续。 幼儿园变更审批、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向原审...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机构性质、办园宗旨、功能定位、办园方向、管理体制、经费来源、组织结构...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幼儿园: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七条 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不得克扣、挪用、侵占学前儿童伙食费等经费,依法依规开展年度财务审...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岗位设置标准。 幼儿园应当根据岗位设置标准,结合办学规模和办学...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园长、教师和保育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公办幼儿园园长由教育部门...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指导标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纳...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参加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在岗期间...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不得聘用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支持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 ...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可以按照幼儿年龄分别编班或者混合编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幼儿人数限制。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学前儿童,尊重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从生活习惯、规则...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学前儿童在园生活作息制度,做好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防控等...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和饮用水,根据学前儿童营养餐标准编制营养均衡的学前儿童食谱,定期计算...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对学前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必要的自救、互救、紧急...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本市有关学前教育课程指导性文件,制订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合本市特色、与学...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依据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灵活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开展生活化、游戏化、...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创造满足学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创设开放、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因地制宜创...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歧视、侮辱、恐吓、虐待、性侵害、性骚扰、体罚、变相体罚学...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幼小衔接工作指引,建立幼儿园、小学与家庭合作联动机制。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建立联合教研制度...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与家庭、社区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为学前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共育环境和氛围...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采用家长会、家长开放日、家长助教、家园联系册或者通过互联网平台等形式,定...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四十九条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参加幼儿园组织的科学育儿指导培训。 学...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条 幼儿园不得歧视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需要学前儿童。 普惠性幼儿园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培养成本合理分担的原则,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建立与办园体制...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收取幼儿园物业...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保育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优秀保育教育人才,将保育教育人才培养纳入本市...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普惠性幼儿园招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园制度,除健康检查外,招生、编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评。 教育部门...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完善保育教...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建设覆盖其重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厨房区域、保教活动区域等部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符...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餐饮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自主经营、自行管理,不得委托承包。 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融合教育资源平台,支持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为开展融合教育的幼儿园提供师资培训和...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提供教研科研、师资培训、教育督导等...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同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履行学前教育发展责任和管理职责进行督导。区...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标准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制度,重点评价幼儿...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区教育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幼儿园办学基本信息,包括保育教育工作人员的资质与配备、招生...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满足学前儿童发展需求。社区和新改扩建的公共空间应当配备安全、优质、就近可达的学前儿童活动场...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四条 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为幼儿园和学前儿童提供公益性服务,按照有关规...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五条 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 鼓励社会以及各类媒体对学前教育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教育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负有学前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移交的,由所在区人...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登记擅自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聘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有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分,...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幼儿园以外的幼儿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按照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相关规定举办的幼儿园依照其...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